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
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
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300米。
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
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