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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二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

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6600米至12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