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一条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 00米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米。 第二节 目录 第四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