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五条
第四百零五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
飞行。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6600米至114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层;
高度在13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7200米至120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12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下的假定海平面计算。其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