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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条

第四百一十条 在发生威胁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自行决

定改变规定的飞行高度层,但是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且对该决定是否正确负责。

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且以此航向飞行20千米,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