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八条
第四百零八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负责该航线管理的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负责。申请批准程序如下:
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45分钟向当地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20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航空器开车前,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室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选择的飞行高度,塔台管制室在发布放行许可时应当明确批准的飞行高度层;
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10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