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 (一)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 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 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一) 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 (二) 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三) 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 (四) 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一)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 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一)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 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 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 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