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三)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三)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