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二)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二)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