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一)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