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