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