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四)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四) 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三)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