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一)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一) 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