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二)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二) 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