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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