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四)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四) 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三)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