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发布机关 工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

一、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 (三) 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 (四)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 (五)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

二、 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 (七) 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 (八)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 (九)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

三、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 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 (十一) 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 (十二) 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

四、 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 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 (十五)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