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二、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二、 二、 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 (七) 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 (八)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 (九)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 (五)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