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二、 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七)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七) 二、 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七) 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