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换发登记证书,应当根据原登记证书载明的活动项目和范围,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