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改变的;
航空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
单位或个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变更的;
活动项目或范围变更的;
使用的基地机场或航空器变更的。
变更登记的申请应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
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理由和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核准后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