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注销手续:

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被撤销法人或者被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因航空器损坏、消失等不可抗力导致登记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