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和延期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