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本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住地址、联络地址;

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和经费来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具有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

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委托保障机构情况和协议、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