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