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精选层挂牌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本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