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