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