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