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本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