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煤矿安监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采掘接续紧张: 第三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条 矿井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账及文字说明,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至少每季度形成期… 第五条 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 第六条 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管理工作,发现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应当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 第七条 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对…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没有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略,详情请登录煤矿安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