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条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