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没有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