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条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略,详情请登录煤矿安监局网站) 第八条 目录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