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管理工作,发现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应当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