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条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应当确定停采期。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