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