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