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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向监管机构报告事项,具体应由金融机构向履行本机构监管主体职责的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规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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