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评价或在其任期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