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

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情节严重的;

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

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