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

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采取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