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