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依法做好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分行指定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在其他分支机构指定专门受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统一接收…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以及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跨地区办理查询、冻结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持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办…
第十一条
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对其集中查询、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超出查询权限或者属于跨地区查询需求的,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协作程序,向有权限查询的上级机构或系统内其他分…
第十三条
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提供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询需求后,应当及时办理。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并反馈。如无法现场办理完毕,对于查询单位或者个…
第十六条
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手续齐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并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当由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
第二十条
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
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
第二十三条
经查明冻结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冻结,并书面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对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授权审批流程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办理重大、紧急案件查询、冻结工作。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账户要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办理;发现存在文书不全、要素欠缺等问题,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冻结的,应当及时…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协助查询、冻结工作纳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此前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