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跨地区办理查询、冻结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持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办案协作函,与协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协作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至协作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作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收后,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印章,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