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被查询、冻结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
故意推诿、拖延,造成应被冻结的财产被转移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