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以及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被许可企业运营线路的所在地,指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辖区。企业运营多条线路的,可根据线路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建立完善《铁路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台账》(附件3),梳理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及所涉及铁路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情况,每年4月将台账更新情况报送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见附件4)报国家铁路局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文本格式、提交报告。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依法办理铁路运输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铁路运输营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