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见附件4)报国家铁路局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文本格式、提交报告。 被许可企业经营的铁路线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相关业务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