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铁路运输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