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将调查报告、事故案卷、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报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理单位共同的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客运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四条 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符合规定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纠正。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当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