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

旅客违反铁路安全规定,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引导、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自身责任。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设施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

非上述三种责任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责任。